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郭光興
- 原告洪麗珠即允春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504號原 告 洪麗珠即允春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貨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11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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