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40號
- 原告
- 易達豐飲水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玟賢
- 被告
- 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7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