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40號
- 抗告人
- 即
- 原告
- 易達豐飲水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玟賢
- 相對人
- 即
- 被告
- 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所為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7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等事由,而於民國(下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裁定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二、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矧相對人即被告實際住所地亦在新北市三峽區,此有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依抗告人即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