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394號
- 原告
-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作名
- 訴訟代理人
- 邱子俞
- 訴訟代理人
- 林敏
- 被告
- 信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湧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