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967號
- 原告
- 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天放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云辰(原名:曾凱寧)間返還溢領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5124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訴請求返還溢領款新臺幣(下同)28,553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