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324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王韋智
- 訴訟代理人
- 楊鎮愷
- 被告
- 瓚瑪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收受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二五一一號執行命令之日即民國一○八年一月四日起至訴外人詹耀琦離職日止,在債權金額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執行費參佰捌拾參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詹耀琦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包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債權超過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之部分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