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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3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網動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雪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標準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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