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郭光興
- 原告江崇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600號原 告 江崇祥 李文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盈扉即估狗小型犬寵物犬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主張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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