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633號
- 原告
- 魏忠誠
- 被告
- 雅適登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雅雯
- 被告
- 王敦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雅適登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並未在前揭登記地址營業,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又被告住所地均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