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810號原 告 鄭湘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渼笛科多元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合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