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施函妤
- 當事人莫宗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930號原 告 莫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天瀚即洺耀汽車保修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 日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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