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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50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奕思
被告
沃德盈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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