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596號原 告 中化銀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訴訟代理人 陳桓健 黃珮琳 被 告 陳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