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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11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呂安樂

聲請人
昱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羅玟
相對人
王思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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