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88號
- 聲請人
- 寶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弘毅
- 相對人
- 巨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孟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惟查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即主營業所係設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此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未見兩造約定清償地或債務履行地,亦無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