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小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小字第2號
- 原告
- 偉引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進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采炬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