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101號原 告 鄒杰瀚即定展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