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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1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鄒杰瀚即定展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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