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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1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福臨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錦
被告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被告
黃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鈺龍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若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黃秋明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之民國110年3月30日具狀追加被告黃秋明,乃因黃秋明於被告鈺龍工程有限公司簽發票據時擔任保證人,依民法第739條規定應負保證人責任為其論據,核屬對訴訟當事人之追加,惟其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可認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被告黃秋明並在系爭支票後背書擔任保證人。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因「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經轉讓」為由遭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一節,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被告2人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舉證有何不付款之事由以供本院審酌,就原告所提出之訴訟資料及證據方法,已足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之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同法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秋明既與原告約定:保證系爭票款能兌現支付,真意應係約定於被告鈺龍工程有限公司不清償票款時,由被告黃秋明代負清償票款之責任,性質上為一般之保證。又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先訴抗辯或稱檢索抗辯,則原告僅能於被告鈺龍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得請求被告黃秋明為給付。從而,原告本於票據(被告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及■U通保證(被告黃秋明部分)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背書人        │            │        │(利息起算日)│(新台幣)│          │
├──┼───────┼──────┼────┼──────┼────┼─────┤
│1   │鈺龍工程有限公│永豐銀行城中│109年8月│109年8月25日│50萬元  │AN0000000 │
│    │司            │分行        │25日    │            │        │          │
│    │黃秋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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