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38號
- 聲請人
- 陳柏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駱承岳等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並提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社會福利資格即中低收入戶證明為佐,惟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得聲請人於108年度薪資所得為新臺幣382,354元,尚難認其有何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之情而有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況聲請人所提起再審之訴,因已罹於30日之不變期間,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板再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顯無理由,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