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李宇銘
- 法定代理人李文孝
- 原告威銷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34號原 告 威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孝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