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34號原 告 威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孝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