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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即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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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孝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複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王永琪
訴訟代理人
李易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 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0年11月1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怴B兩造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前有無約定被告提供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須得作為原告銷售產品之店面使用?相關證據資料?■芊B系爭房屋自交付原告使用後,進行之裝修工程內容為何?請提出相關施工進度表、現場照片?該等裝修工程施作前有無徵得出租人即被告同意?相關證據資料?■吽B原告何時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被告?相關證據資料?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0年11月1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怴B兩造簽立系爭契約前有無約定系爭房屋須得作為原告銷售產品之店面使用?■芊B被告於系爭契約簽立前有無告知原告系爭房屋有變更外牆及變更停車空間情事?相關證據資料?■吽B系爭房屋何時交付原告使用?請提出系爭房屋於交付原告使用時之室內、室外照片;■吽B被告於108年10月4日前是否同意原告就系爭房屋進行天花板、分間牆之裝修工程?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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