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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孟竹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王永琪
訴訟代理人
李易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威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判決被告即反訴原告敗訴,被告即反訴原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即反訴原告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萬8,489元(計算式:94萬8,400元+89萬89元=183萬8,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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