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王永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永琪 訴訟代理人 李易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威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判決被告即反訴原告敗訴,被告即反訴原告對於該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即反訴原告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3萬8,489元(計算式:94萬8,400元+89萬89元=183萬8,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