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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3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郭光興

原   告
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鈴財
原   告
林 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昭錫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不存在,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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