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37號
- 原 告
- 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鈴財
- 原 告
- 林 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昭錫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不存在,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