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321號原 告 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天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00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5年起委任原告處理被告社區之物 業管理事務,雙方簽訂有物業管理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契約時間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約定 被告應於次月10日前給付原告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52,000元。詎被告於108年8月31日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1項之約定,提前終止系爭契約,並以原告財務報表有誤為由,拒絕給付108年8月服務費,然被告迄未具體指明財務報表有何錯誤,屢經催討,被告仍未給付上開服務費。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2,000元,及自108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書、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5日群保字第1090215001號函及存證信函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2,000元,及自108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