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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33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被告
長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甸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委託原告安排運送一只20尺貨櫃號碼CAIU0000000至JEBEL ALI詳如載貨證券並有載貨證券編號:PSKJEB00000000、訂艙通知單,原告並已依約完成運送。詎料,上開貨櫃運抵至JEBEL ALI,原告依照被告所指定之受貨人-FLANET OF SPORT,SPORTSEQUIPMENT TRADING UAE AJMAN ALJURF公司通知其出面提領貨櫃,惟前開公司均置若罔聞。致使該貨櫃一直放於當地產生貨櫃延滯費以及場租費用算至109年1月22日計美金7471元,折合為新台幣(下同)239,259元,被告之員工於109年1月9日書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同意於109年4月15日前支付,迭催未理,按被告為本件之託運人亦為締定運送契約之當事人,自應依前述切結書給付239,2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一節,業據提出訂艙通知單、請款單、存證信函及回執、電子郵件及中譯本、切結書、提單號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到庭固不爭執簽立系爭切結書之人為伊助理及其上蓋用被告公司之大小章及發票章為真正,惟以其當時伊在大陸並不知情,且本件與客戶之合約為FOB,原告將貨櫃運抵至JEBEL ALI,國外客戶因不明因素未前去提貨,被告曾要求原告向船公司說明欲棄貨,惟原告表示不能棄貨,到港後所產生之美金7471元費用與該批貨價美金1389.96元相差甚遠,伊無法負擔,原告應向國外客人追索而非向伊追索云云置辯,爰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告給付239,259元,有無理由?

二、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對渠主張,如抗辯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渠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若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分別著有19年上字第2345號、18年上字第2855號、第1679號裁判可資參照。經查:系爭切結書載有「查本公司長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安排運送裝載,如下船名/航次:HYUNDAI DREAM 034W記20呎櫃貨物一筆...說明:此筆於ETA 2019/11/18抵港至JEBEL ALI,因收貨人延遲提領貨物,目的港產生場租、櫃櫃超期費用,結算至2019/12/25號共計USD 2605,目的港超期費按沛華公司所提供之計算如下。本公司在此聲明,同意幫收貨人支付全部超期費用,承擔之超期費用按實際收貨人提領貨櫃當天結算為止,並且承擔海運費及JEBEL ALI目的港LOCAL費用,共計AED 5201(=USD 1413.3),上述所有費用,本公司同意於2020.01.15號之前支付給沛華公司。...」,且被告亦自承:系爭切結書上之公司大小章均為真正,且其員工確有權處理此業務(參見本院109年9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則被告既於109年1月9日簽署系爭切結書予原告,同意為收貨人支付全部超期費用,承擔之超期費用按實際收貨人提領貨櫃當天結算為止,並且承擔海運費及JEBEL ALI目的港LOCAL費用,即至109年1月22日收貨人提領系爭貨櫃及貨物時止,總計239,259元,被告即有給付之義務,從而,原告依系爭切結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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