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與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36號原 告 永昌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榮 訴訟代理人 謝源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禮勇間請求給付租金與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