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
- 原告
- 豐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聰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83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