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31號
- 原 告
- 黃冠賓
- 被 告
- 晉裕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錦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3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9 年11月2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2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