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49號原 告 簡子傑即允榮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