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77號上 訴 人 冠利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盛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 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吳昌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