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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施函妤

上訴人
冠利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盛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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