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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施函妤
  • 法定代理人
    吳俊慶

  • 上訴人
    冠利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77號上 訴 人 冠利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盛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 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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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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