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588號
- 原 告
- 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墩
- 訴訟代理人
- 杜啟華
- 被 告
- 百軒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鈺霞
- 訴訟代理人
- 孫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7 年10月起至108 年2 月止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電纜之貨品,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39,368元,約定被告應於108 年5 月31日前給付上開貨款,詎被告迄未給付任何金額。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有積欠原告上開貨款,惟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出貨單、對帳單、協商通知函等件影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至被告稱其現無力清償乙節,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