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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5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洪任遠

原   告
泰通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墩
訴訟代理人
杜啟華
被   告
百軒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鈺霞
訴訟代理人
孫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7 年10月起至108 年2 月止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電纜之貨品,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39,368元,約定被告應於108 年5 月31日前給付上開貨款,詎被告迄未給付任何金額。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有積欠原告上開貨款,惟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出貨單、對帳單、協商通知函等件影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至被告稱其現無力清償乙節,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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