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60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張淑晶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0
○0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美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