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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6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吳孟竹

上 訴 人即

原告
張淑晶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0

          ○0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美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60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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