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640號原 告 鴻宇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峻 訴訟代理人 施恩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婕睎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