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52號
- 原告
- 富友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梅芬
- 訴訟代理人
- 林照峰
- 被告
- 蔡艾橙
蔡佾錩
林麗琴
劉小影
古珈穎
林華萍
潘雅玲
陳邦堅
黃芳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旅遊契約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泰山區、雲林縣水林鄉、台北市中山區,有戶籍謄本可佐,而依契約第4條約定,集合地點為桃園機場,如被告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視為被告解除契約,原告得依契約第13條之約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該契約可稽,足見兩造約定以桃園機場為債務履行地,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債務履行地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