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77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統領健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今 相對人 即 原 告 恆大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銘 訴訟代理人 邱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區○○街0號3樓至6樓,此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支付命令卷第31頁 )。揆諸首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並無移轉管轄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