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62號
- 原告
- 穩健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樹
- 代理人
- 江中柱
- 被告
- 歐米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區○○街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被告起訴雖稱本件被告指定原告將貨品運送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故該址即係債務履行地,本院應有管轄權云云。惟查,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本件原告並未提出契約證明兩造有約定清償地,且依原告提出之「出貨單」三紙,其上「送貨地址」均載明為「高雄市○○區○○街0號」,可見原告主張兩造間買賣契約之履行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尚非可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