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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弘
被告
銪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26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 月28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2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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