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被告
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被告花漾鐵板燒之營業所為新北市○○區○○○街00號,然花漾鐵板燒業經主管機關以109年05月28日新北經登字第1098135879號函廢止在案,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可參,難認被告上開營業所尚有實際經營,而被告陳家韋之住所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7樓,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