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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李昭融

  • 當事人
    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40號原   告 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被   告 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被告花漾鐵板燒之營業所為新北市○○區○○○街00號,然花漾鐵板燒業經主管機關以109年05月28日新北經登字第 1098135879號函廢止在案,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可參,難認被告上開營業所尚有實際經營,而被告陳家韋之住所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7樓,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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