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40號
- 原告
- 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 被告
- 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被告花漾鐵板燒之營業所為新北市○○區○○○街00號,然花漾鐵板燒業經主管機關以109年05月28日新北經登字第1098135879號函廢止在案,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可參,難認被告上開營業所尚有實際經營,而被告陳家韋之住所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7樓,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