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83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長瀬耕一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盛
- 訴訟代理人
- 莊友仁
- 被告
- 周銘煌
- 被告
- 生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
(二)兩造就被告周銘煌於事故發生時是否執行職務一事,應具狀表示意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