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告
周銘煌
被告
生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

(二)兩造就被告周銘煌於事故發生時是否執行職務一事,應具狀表示意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