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04號
- 原告
- 富昱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季忠
- 訴訟代理人
- 蘇俊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花漾鐵板燒即陳家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伍萬玖仟零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叁佰陸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