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13號上 訴 人 陳錫福 趙文裕 謝俊生 謝彩蓮 視 同 上 訴 人 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慶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 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