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48號上 訴 人 團結力量大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冏本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