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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5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之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707,76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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