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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78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鄭皇煙
原告
鄭培瑲
原告
陳鄭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為請求確認兩造土地

間之界址為何,依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意見:其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其標的價

額視為五百元(按:已修正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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