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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李昭融

  • 原告
    鄭皇煙與被告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78號原   告 鄭皇煙 鄭培瑲 陳鄭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為請求確認兩造土地間之界址為何,依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意見: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五百元(按:已修正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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