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90號
- 原告
- 達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達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富成衣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892,476元,應繳裁判費213,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3,02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