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95號
- 原告
- 永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盧漢檉
- 訴訟代理人
- 楊益昇律師
陳和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煜鳳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4707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6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