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10號
- 上 訴 人
- 禧瑞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林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瑞麟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
-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
- 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參仟玖佰貳拾元
-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