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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1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崇豪

上 訴 人
禧瑞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林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瑞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
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參仟玖佰貳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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