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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73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殷如
訴訟代理人
廖尉淇
被告
淳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易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公司設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號7樓之9遷出並辦理變更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號7樓之9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將公司所在地設立於系爭房屋,嗣兩造於民國109年3月31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並簽立「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其中第2條約定被告須將營業設籍遷出,嗣查被告無辦理遷出登記,並且辦理停業登記自109年4月20日起至110年4月19日止。經原告於109年5月7日申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協助通知被告法定代理人遷出公司登記,並經經發局109年5月1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32741號函請被告法定代理人儘速辦理公司所在地址遷出登記事宜,惟至今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畫面、申請書、新北市政府109年5月1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32741號函文等件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主張依兩造間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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