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732號
- 原告
-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殷如
- 訴訟代理人
- 廖尉淇
- 被告
- 淳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易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公司設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號7樓之9遷出並辦理變更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號7樓之9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將公司所在地設立於系爭房屋,嗣兩造於民國109年3月31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並簽立「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其中第2條約定被告須將營業設籍遷出,嗣查被告無辦理遷出登記,並且辦理停業登記自109年4月20日起至110年4月19日止。經原告於109年5月7日申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協助通知被告法定代理人遷出公司登記,並經經發局109年5月1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32741號函請被告法定代理人儘速辦理公司所在地址遷出登記事宜,惟至今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畫面、申請書、新北市政府109年5月1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32741號函文等件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主張依兩造間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