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98號
- 原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營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炎琪律師
- 被告
- 德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筱萱
- 訴訟代理人
- 王綱律師
劉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1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