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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黃韋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5426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45,0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2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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